答案 |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四)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