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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吗?
答案
一、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应就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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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