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如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增值税法规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进行计算。 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按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以后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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