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务会计中,利润总额怎么核算? |
答案 | 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企业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具体地说,期(月)末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其他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的贷方,或将净损失转入本科目的借方。结转以后,“本年利润”科目余额如在贷方,则反映企业当期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余额如在借方,则表示企业当期累计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的贷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或将本年累计发生的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作相反的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年终,企业按上述步骤和方法计算出“本年利润”余额后,不论盈利还是亏损,均应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并将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然后才能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最终余额(即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若为借方余额,则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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