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出口退税免税备案、变更和注销有什么规定? |
答案 | 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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