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第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査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岀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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