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哪些规定? |
答案 | 一、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二)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 三、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依据: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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