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税务机关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政策通知如下: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机关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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