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通行费电子发票等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用于抵扣销项税额或者申请出口退税。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査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20年1月起,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用于抵扣的扣税凭证不再采取认识或登录、査询、选择确认方式,而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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