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1、业务成果的留存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成果,由本机构和委托人留存备查。其中,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服务人员发现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醒并形成书面记录: ①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 ②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的;③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内容。 2、业务成果的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及签章手续后,在书面业务成果上加盖印章并送达委托人。其他形式业务成果由税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审批复核程序后,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关手续。须报送税务机关的纳税资料,经委托人授权后,由税务师事务所向税务机关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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