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