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A、审核重点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预估销售退回概率及金额,将预期销售退回的金额作为负债处理,其退回商品的成本(扣除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作为资产处理。但增值税则要求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会计上作冲减负债和收回库存商品处理,而增值税则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或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与增值税一致。 B、审核方法 税务师应复核会计收入确认时、货物实际退回时、货物退货期满时,会计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计量的收入差异是否正确,其金额差异在整个退货期逐年调整是否计算正确。 a.会计收入确认时,是否存在因会计预估退货,导致会计收入小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情况,如有,应补提相应的增值税。 b.货物实际退回时,是否存在未冲减当期收入或销项税额的情况,如有,则应冲减收入并滚动调整前期补提的增值税。 c.货物退货期满时,是否存在会计上调增收入,而相应的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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