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不允许扣除项目即税法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财务处理上已作为扣除项目而予以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主要审核以下几项内容: 1、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故税务师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审核,以判明是否存在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若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予以剔除,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税务师要注意严格按税法规定,正确区分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界限,以准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这里税务师特别要注意通过对赞助支出取得原始单据的审核,以判明企业的赞助支出是否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若是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比例内在所得税前列支。税务师可以审核“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账户,调阅相关原始凭证,核实即可予以确认,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与收入无关的支岀。即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部分。企业任何费用支出,必须与应税收入有关。如企业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税务师在对“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的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类似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应予以调账,进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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