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政策享受条件的审核 如果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A.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B.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师审核此条件时一定要关注,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二、扣除标准和方式的审核 税务师审核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时,要按纳税人租房的城市不同,注意分三档标准予以扣除: 1、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 2、除A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则每月扣除1100元; 3、除A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则每月扣除800元。这里市辖区的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税务师审核住房租金扣除方式时,要注意住房租金支出,具体由谁来扣除,需要有所区分。如果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并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三、政策享受起止时间的审核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税务师要审核扣除住房租金的时间是否提前或者超过税法规定。 四、年度汇算可享受的补充扣除情形的审核 税务师审核时要注意纳税人在上一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住房租金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应审核是否存在汇算期间未办理扣除和少扣除的问题。 五、需留存备查资料的审核 纳税人申请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师需要审核纳税人是否妥善保管好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以便后续配合税务机关査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