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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实务中,审核个人所得税时对于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何审核?
答案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
一、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税额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釆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以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岀,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100%),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岀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但需注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岀。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先在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所得中扣除,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再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此外,要注意审核纳税人按规定可以在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岀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如果纳税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二、纳税人对外公益性捐赠是否取得合规票据
纳税人发生公益捐赠时需取得合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为财政部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普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能再用于收取公益捐赠财物。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发生公益捐赠后应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捐赠票据方能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若纳税人捐赠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纳税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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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