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按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成本项目,核算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 审核“开发成本”账户,应与土地转让合同和有关会计凭证等相互核对,审核开发成本的分配与结转是否正确。具体做法:査阅和土地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原始凭证,核实土地坐落位置和开发项目是否相符;到财政、土地部门了解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正确计算开发项目的缴费金额,核实土地成本归集项目是否真实、完整;若有返还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应审核企业“银行存款”“开发成本”等明细账户,确定是否存在不入账加大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 审核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就需要在已开发转让、未开发转让的项目中进行分配,仅就对外转让部分计入扣除,审核时应根据“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经营成本”明细账进行核实,核查已销房产土地成本的分摊金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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