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否则需在进行相关的纳税调整,填写对应项目的调整表。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相关凭证的,除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