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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是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吗?
答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该优惠政策填报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中。其中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将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在第7行 (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填在该表的第8行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即可。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统一。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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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