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可由其向自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
答案 |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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