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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计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三、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因此,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未抵扣的增值税额可以计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属于允许抵扣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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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