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新的规定是什么? |
答案 | 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办事指南,原备案类优惠包括以下内容,原报送资料修改为留存备查: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3.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3号、财税〔2011〕13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投资、联营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联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5.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房产分配方案相关材料。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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