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执行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依据: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