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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安工程异地预缴时收入未到10万,免征了教育附加,但回机构地时,收入超过10万了,需要回工程地补缴教育附加吗?
答案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故建安工程异地预缴时收入未到十万,免征了教育附加,但是回机构地时,收入超过十万了,应当回工程地补交其在工程地预缴增值税对应的教育附加。

依据: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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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1: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