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因此,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