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