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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员工行权一年后离职了,但是满足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的条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员工是否在职不属于政策享受的先决条件,对个人取得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依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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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1: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