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专项损失申报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第二十七、二十九、四十五条规定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不再需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