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办理材料: 一、《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 4、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件1份 5、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以上情形1-5的备注相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6、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7、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判决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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