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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年终入职新公司,上报个人所得税时累计附加扣除项按一个月算,还是累计上家公司的?
答案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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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