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退税实体在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退税实体发生采购支出取得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因从事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工作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下列采购支出,可以按规定申请冬奥会退税: (一)餐饮服务、住宿服务; (二)广告服务; (三)电力; (四)通信服务; (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六)办公室建造、装修、修缮服务; (七)办公室设备及相关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八)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和持权转播商购买或接受的与转播活动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包括五项: 1、赛事转播设施建设、装卸所需的货物和服务; 2、转播设备(包括摄像机、线缆和转播车辆等); 3、用于转播、通讯设备和车辆的租赁服务和相关修理修配劳务; 4、与转播有关的咨询、运输和安保服务; 5、其他涉及赛事转播的相关货物和服务。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