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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