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浙江省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企业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进行采集。 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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