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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自什么时候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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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