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办理材料: 1.《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2份(适用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 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2份(适用出口企业放弃免税) 3.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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