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或应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自产自用包括生产和非生产自用。应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领料单等原始凭证,确认自产自用数量或应税销售额是否正确。对不能确认的,应以应税产品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或应税销售额。 例如:对于连续加工而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及相应的应税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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