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是否按本单位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属商品流通企业的,应审核“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并结合审核原始凭证,如“商品入库单”“购货发票”等凭证,核实购进未税产品的数量。 扣缴义务人属|工矿企业的,应审核其“原材料”账户,结合“材料入库单”“发货票”的审核,査实购进未税产品的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纳税的计税数量相核对,若申报数量小于核实的数量,说明企业少扣缴了税款,应及时补缴少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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