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二、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三、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四、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五、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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