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二、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