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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