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纳税人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等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统一规定如下: 1、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2、上述自2001年05月14日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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