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正常免抵退税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2、出口发票; 3、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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