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七)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八)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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