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答: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意见,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对应税率计算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确认应与房地产增值的实现相对应。因此,在转让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在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的当期,将土地增值税计入损益集团为了出售目的而持有房地产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集团内部转让房地产的期间,由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已被抵销,集团层面没有实现房地产增值,因而合并利润表中没有反映该项转让交易的利得。相应地,集团内公司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也不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列示;待房地产从该集团出售给第三方,在集团合并利润表中实现增值利得时,再将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转人当期损益。
例如,甲公司控制乙公司,2x20年10月乙公司将一块土地转让给甲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20万元,甲公司2x21年将该块土地对集团外部转让。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2x20年甲公司应编制的抵销分录为: 借记“其他流动资产”20万元 贷记“税金及附加”20万元; 2x21年甲公司应编制的抵销分录为: 借记“其他流动资产”20万元 贷记“年初未分配利润”20万元 借记“税金及附加”20万元 贷记“其他流动资产”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