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答:集团内成员企业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其他成员企业,如按照税法规定,销售企业属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而购买企业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入产品过程中可以计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由于税项是法定事项,在集团内部企业间进行产品转移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权利已经成立,原则上不应抵销,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体现一项资产。另外,在内部交易涉及的产品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该交易本身并未实现利润。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抵销销售企业对有关产品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与购买企业相应的存货账面价值时,该部分因增值税进项税额产生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可以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随着后续产品实现向第三方销售时再转人当期损益。例如,2x20年甲公司向子公司乙公司出售一批商品,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免增值税),乙公司购人存货人账价值87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
(1)若2x20年乙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对外出售合并报表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其他收益 (2)若2x20年乙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结存,2x21年全部对外出售2x20年抵销分录: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存货 递延收益 2x21年抵销分录: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存货 递延收益 借:存货 贷:营业成本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