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应在表A201020第2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相关资产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如今后政策调整,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纳税人发生“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报事项相关行次中填写具体事项名称和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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