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营改增以后对取得不动产抵扣进项税额,是怎么规定的? 1.纳税人营改增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均可以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后一次性申报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二、假设单位2019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未抵扣,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吗?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纳税人既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抵扣,也可以在2019年4月之后的任意税款所属期一次性进行抵扣。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