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有哪些? |
答案 |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 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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