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系统里没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了,是不需要填写了吗? |
答案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您也可以直接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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