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长三角区域企业办理跨省(市)迁出时,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实体办税服务厅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上传或提交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操作规程》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载明纳税人不能按本规程办理跨省(市)迁移的原因和未结事项。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同时将纳税人承继的资质权益信息、在迁入地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所需的相关历史信息推送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出纳税人迁出前的税收档案信息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保存、管理,并与迁入地税务机关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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