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附件:
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序号
|
税则号列①
|
商品名称②
|
1
|
24041200
|
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
|
2
|
ex85434000③
|
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
|
注:
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②除标注ex的税则号列外,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③ex表示进口商品应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依据: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